會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宜蘭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本會宗旨如下:
- 1.結合宜蘭縣各相關照護機構、落實照護及品質促進。
- 2.整合受照護者家屬、監督照護品質提升。
- 3.落實受照護者權益保障、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
- 第 四 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本會會址經會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設立。
-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老人慢性病患生活照顧服務事項。
- 二、關於安養機構改變環境與提高服務品質之協助事項。
- 三、關於協助政府推展社會福利事業之服務事項。
- 四、關於會刊發行,慈善活動之舉辦與報導事項。
- 五、關於會員福利事業之舉辦事項。
- 六、關於老人慢性病患臨托護及居家服務事項。
- 七、其他服務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一、團體會員:
- 凡設籍宜蘭縣,贊同本會宗旨之立案長照機構,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並指派一人為代表行使會員職權。
- 二、贊助會員:
- 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
-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則無前項權利。
-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分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個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之。 - 第廿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卅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
- 1.團體會員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會員入會時繳交。
- 2.贊助會員不須繳納。
- 二、常年會費:
- 1.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陸仟元整。
- 2.贊助會員:個人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
團體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一、入會費:
-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構核備。
第六章 附 則
- 第卅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長提會員大會修之。
- 第卅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七條:本會各種委員會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置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提理事會通過。
- 第卅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91年7月26日府社合字第0910083094號函准予備查。(好)
- 第一次修正日期為94年4月28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府社合字第0940066367號函准予備查。
- 第二次修正日期為95年2月6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宜蘭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報經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府社合字第0950029190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三次修正日期為99年12月30日經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社團法人宜蘭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報經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府社區合字第1000003122號函准予備查。
- 第四次修正日期為105年3月1日經本會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社團法人宜蘭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報經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府社區合字第1050054204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