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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16日部授家字第1040800805F號函辦理。

二、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條文,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以部授家字號第104800805號、臺教社(二)字第1040137077A號及交路字第10400328241號令修正發布。

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內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二)設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

(三)置專任照顧服務員及相關社會工作或護理人力。

四、老人福利服務提供找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設立之機構規模。

第二項規定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服務紀錄。